中国北京一法院披露一起莱特币投资纠纷,判决被告返还拖欠资产
法院认为,翟文杰与丁浩签订的借条和收条,可以证明双方成立借用合同关系。从性质上看,莱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但莱特币具备虚拟财产、虚拟商品的属性,应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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