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ustin Sun发文列举FDT「七宗罪」,包括滥用客户资金、欺诈盗窃等
· 罪行 #1:违反信托责任根据香港《信托条例》(第 29 章),受托人必须以谨慎、勤勉和忠诚的态度行事。挪用客户资金违反了第 4 条(合理谨慎义务)和信托原则。显然,FDT 在民事诉讼中将承担赔偿和损害赔偿责任。· 罪行 #2:滥用客户资金《证券及期货(客户款项)规则》(第 571 章)规定,托管资金不得用于托管人自身的目的。客户资产必须存放在隔离账户中,未经授权的提款被严格禁止。通过未经适当授权将 TUSD 资金转移给 ARIA DMCC,FDT 将面临执法行动,包括罚款、吊销执照或刑事起诉。· 罪行 #3:无牌投资活动虽然 FDT 注册为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(TCSP),但它没有任何 SFC 许可来代表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。其在 ARIA 涉及 TUSD 资产的所谓投资活动直接违反了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的规定,即未经许可从事受规管活动。· 罪行 #4:欺诈或盗窃以欺骗客户为目的挪用资金构成欺诈或盗窃。FDT 与同谋(如 Aria CFF、Truecoin(Alex De Lorraine)、Crossbridge/Finaport(Yai Sukonthabhund))合谋,通过伪造记录掩盖挪用行为,并声称进行了虚假投资。· 罪行 #5:虚假报告或隐瞒为了掩盖挪用或未经授权的交易,FDT 提供了虚假陈述和欺诈性文件,声称 TUSD 资金完好无损且按指示进行了投资。这违反了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 300 条(在证券交易中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)。· 罪行 #6:违反反洗钱(AML)义务通过复杂的交易或离岸账户转移挪用资金以掩盖其来源,FDT 促成并/或构成了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。· 罪行 #7:《防止贿赂条例》(POBO)《防止贿赂条例》是香港管理秘密佣金的主要法规。它将腐败交易定为刑事犯罪,包括代理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取未披露的利益或佣金。FDT/Legacy 在 Vincent Chok 的指示下,从 DMCC 收取秘密回扣,以换取非法转移 TUSD 托管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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